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8年度,34號
TCDM,108,中簡附民,34,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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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莊培忠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陳麗萍
      蕭承田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中簡字第1012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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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