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育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育霖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周家正」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周育霖於民國106年8月19日21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在臺中市北區英士路與五權路交岔路 口,因未依兩段式左轉及無照駕駛,為警攔停,周育霖擔心 另涉之詐欺案件已遭通緝,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冒用其兄「周家正」之名義,在警員秦章鈺製作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GM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簽「周家正」之簽名 1 枚,該簽名同時複寫至存根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 1 枚(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1 式3 聯, 含通知聯、移送聯及存根聯,通知聯無須簽名,移送聯與存 根聯間具有複寫功能,偽造之簽名詳如附表所示),以此表 示「周家正」已收受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通知聯,而偽造上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 聯、存根聯,再將之交付警員秦章鈺,主張該等私文書之內 容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周家正及警察機關對於道路交通違 規事件稽查舉發之正確性。嗣因周家正接獲罰單,經報警處 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周育霖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周家正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證人蔡青松於警詢之證述。
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7 年11月12日中市警豐分交字 第1070087830號函、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7 年11月19日 中市交裁申字第1070085522號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綜合查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員職務報告、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二分局108 年10月18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1080039901號函 檢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三、論罪科刑:
㈠按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 他人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 以知悉係表示由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 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 屬於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又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簽他人署押即係表示已收 到該通知單之意思,復將該通知單交由警員處理,顯然對該 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自有行使之意思(最高法院83年台上 字第6631號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7 號判決意旨參照)。核 被告周育霖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之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擔心另涉之詐欺案件已遭通緝,竟冒用告訴人 之名義,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告訴人 簽名,使告訴人可能因此遭受交通違規之處罰,所為實不足 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告訴人於偵訊時 亦表示對本案不再追究等語,復斟酌其犯罪之手段、情節、 所生損害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㈢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周家正」署押共2 枚,均應依刑法第21 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第45 0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周家正」署押之數│
│ │ │ │量 │
├──┼───────────┼─────────┼───────────┤
│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GM02│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1枚 │
│ │3123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 │
│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 │ │
├──┼───────────┼─────────┼───────────┤
│二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GM02│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1枚 │
│ │3123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 │
│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