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3號
CHDV,89,重訴,3,2000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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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   告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淼
  訴訟代理人 蔡新彬律師
  被   告 戊○○原名蔡
        丙○○
        丁○○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彭月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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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