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 告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淼 訴訟代理人 蔡新彬律師 被 告 戊○○原名蔡 丙○○ 丁○○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彭月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