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596號
TCDM,107,訴,1596,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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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功超





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律師
被   告 李大明



      羅國誠




      陳俊達



上一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余英杰



      魏隆義




      游秋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7年度偵字第7247、13074、13516、17313、17376、173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功超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1、4、6至9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至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李大明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俊達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羅國誠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游秋雄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余英杰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二編號1、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魏隆義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以恐嚇方法取得重利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劉功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89年度 訴字第2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嗣經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95年12月9日入監執行,100年2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交付保護管束,101年11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假 釋,視為已執行完畢。李大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105年度豐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105年5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羅國誠前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353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1號判決駁回上 訴確定;於99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98年度訴字第196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年、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8年度易 字第34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39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經上訴,經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8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2 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9年度易字第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各罪, 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9年11月23日以99年度聲字第1911 號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於104年2月13日假釋 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5年1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 視為執行完畢。余英杰前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本院104年度 簡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5年8月29日入監 執行,同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出監。魏隆義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於103年1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劉功超猶不知悔改,以向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之人,透過不 正方法低價購地,而後高價轉售為業。劉功超因劉桂積欠其 款項,並得知劉桂之子劉建輝之外甥蔣丞濠,為有身心障礙 之人,且名下登記有臺中市○○區○○路○○巷00弄0號房 地,而覬覦該土地。乃於105年間告知李大明若能將蔣丞濠 帶來,則給予酬金,經李大明同意並找陳俊達協助,陳俊達 又找羅國誠幫忙,渠等4人共同基於強制及恐嚇之犯意,於 105年7月3日中午,由陳俊達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搭載羅國誠,及不知情之徐季修(經檢察官另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羅國誠女友劉容玲,前往蔣丞濠位在臺中 市○○區○○路○○巷00弄0號住處,李大明則自行騎乘機 車前往該處碰面,李大明陳俊達羅國誠進去上址後,由 李大明出示劉功超所交付給伊之劉建輝欠款本票影本,李大 明、羅國誠陳俊達蔣丞濠恫嚇稱:「你舅舅欠錢,你要 跟我們走,敢報警就讓你死得很難看」,蔣丞濠被迫同意, 坐上陳俊達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劉功超位在 臺中市○○區○○路000號住所,在車內,羅國誠陳俊達 又對蔣丞濠恫嚇以「你沒有簽本票,就把你帶到山上去打」 等語,抵達劉功超住處後,蔣丞濠因上揭恐嚇而畏懼猶存, 遂簽下發票時間記載為105年7月3日之面額200萬元之本票1 紙。因李大明達成任務,劉功超取出60000元給李大明,李 大明交付30000元給陳俊達陳俊達再交付10000元給羅國誠 為酬金,因款項給付過低,劉功超又再交付5000元給李大明 。其後於105年9月14日,劉功超單獨承前強制之接續犯意, 復與蔣丞濠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何代書事務所



」,由不知情之代書何太忠代為撰寫協議書1份,蔣丞濠因 上揭遭劉功超恐嚇而畏懼猶存,遂於上揭協議書之立協議書 人處簽名捺印,並藉以表明蔣丞濠同意由劉功超以700萬元 之低價購買蔣丞濠所繼承持分之土地。嗣因蔣丞濠無力償還 債務,劉功超持上揭本票取得執行命令後,聲請就蔣丞濠名 下之臺中市○○區○○路○○巷00弄0號房地為強制執行, 其後於106年5月5日經本院106年度豐簡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暫時停止強制執行。
三、劉功超因故得知鄭金軒積欠其友人江永祥24000元之修車款 ,竟與游秋雄基於強制及恐嚇之接續犯意聯絡,為隱匿其犯 行,劉功超拜託不知情之鄭金軒友人綽號「阿倫」之謝承均 ,邀約鄭金軒至指定處所見面,鄭金軒依約抵達後,劉功超 駕駛其銀色賓士車搭載游秋雄亦抵達現場,劉功超游秋雄 2人乃以威嚇之方式,使鄭金軒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乃被迫隨同劉功超游秋雄一同前往江永祥位在新社之住 處以處理債務後,劉功超江永祥住處並逼迫鄭金軒簽下內 容載有鄭金軒需償還32000元之切結書,並要求鄭金軒必須 交出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鑰匙為擔保 ,鄭金軒交出車鑰匙後,劉功超將車鑰匙交給游秋雄,由游 秋雄下山前去鄭金軒家中,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駛來江永祥新社住處,始放鄭金軒下山。其後鄭金軒還 款32000元後,劉功超始歸還7025-LB號自用小客車及鑰匙。四、劉功超基於重利之犯意,明知其叔叔劉永輝有身心障礙,竟 於105年7月間,乘其叔叔劉永輝急需款項而有急迫情形之際 ,在臺中市豐原區某處,約定由劉功超借款予劉永輝40000 元,利息計算以每15天為1期,每期收取7000元之利息(換 算年息為425%),交付借款時,先預扣15天的利息,而以 付現方式交付,本金部分,劉永輝簽立4張面額1萬元予劉功 超以供擔保,故劉永輝收訖借款40000元(實拿33000元), 劉功超即以此方式收取高額利息,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利。待劉永輝無法無力償還債務,劉功超乃迫劉永輝書立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及交付郵局提款卡與密碼,且持其提款卡 逐月提領14000元共6次,總計84000元。又因劉永輝其後未 能依時支付利息,竟與余英杰共同基於恐嚇以取得重利之犯 意聯絡,於106年9月9日指揮余英杰前往劉永輝位在豐原之 住處,由余英杰持刀進入,並以刀刺破劉永輝房間之房門(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對劉永輝恫嚇以:「我們是兄弟啦,你 沒錢還是不行的」等語,使劉永輝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 全,依余英杰之指示,於隔日交付3000元給余英杰余英杰 再轉交予劉功超,復由劉功超於隔日交付1紙收到劉永輝



還款項之字條予劉永輝
五、劉功超為追討楊信昌之欠款,與魏隆義余英杰共同基於恐 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由魏隆義於106年10月至107年2月 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及楊信昌簽立之60萬與20萬本 票照片給楊信昌之子楊浩鎧,恫嚇以:「你父親欠我錢,要 準備66萬還錢,如不還錢,就把你們家查封,讓你們沒地方 住,我們是黑道,不信你試試看」、「不要以為到法院將42 萬元交完就沒事,不還試試看」、「我們不是小混混,你都 不要出門,出門你試試看,會讓你沒有辦法回家」等語,以 及由魏隆義余英杰親自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 住處恫嚇楊浩鎧,使楊浩鎧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六、魏隆義為追討柯明賜之欠款2萬元,因柯明賜於106年11月16 日入監服刑,於107年2月上旬起多次到臺中市豐原區第一市 場柯明賜之子黃世緯擺攤處,要求黃世緯代父還款(利息為 每10日1期,每期2000元,年息365%)遭拒,竟基於以恐嚇 取得重利之犯意,於107年3月2日下午3時29分許,撥打電話 給黃世緯,恫嚇以:「你阿爸跟我借的那個錢,不然利息這 樣算,怎樣都算不完...2萬元10日就要2000了...你娘勒, 飯不給別人吃,要給你飯吃...到時候又去檢舉你們菜攤, 菜攤又不用擺...不用叫什麼兄弟啦,我自己就是,還要叫 什麼兄弟...這筆錢我要把它處理回來」等語,使黃世緯心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迅速搬家另行租屋居住,魏隆義 因此並未實際取得利息而未遂。
七、劉功超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具殺傷力之手槍、 子彈,竟未經許可,於106年6、7月間,向不詳之人以新臺 幣8萬元之價格,購得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 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72顆, 而非法持有上揭改造手槍及子彈。
八、劉功超意圖供行使之用,於106年8、9月間,以新臺幣20元 之代價換取1張面額100元偽造人民幣之方式,向不詳之人購 入偽造之面額100元人民幣紙鈔共374張,而非法收集之。九、劉功超余英杰均明知牛樟木屬臺灣特有原生樹種,只生長 在臺灣之國有林地中,且因林務主管機關限制標售,合法取 得之管道已不多見,若有人出面兜售大批牛樟木,其來源必 是盜採自國有林地之贓物,而民間珍貴、稀有之藥材牛樟芝 ,可從牛樟木老樹上培養,且一旦培養牛樟芝成功,即可另 以高價出售牟利,竟為取得牛樟木以培養牛樟芝進而獲取利 益,而分別為下列犯行:(一)劉功超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 ,於102年間,向不詳之人以不詳價格,購買國有林地遭盜 伐之森林主產物牛樟木樹材共95塊(共約720.5公斤),並



置放在臺中市○○區○○路00號頂樓。(二)劉功超另基於 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7年間委託余英杰向其熟識綽號「森 哥」之張榮森,以新臺幣15萬元之代價,購買國有林地遭盜 伐之森林主產物牛樟木樹材共64塊(共約662公斤),經余 英杰應允後,余英杰基於媒介贓物之犯意,向張榮森告以劉 功超購買牛樟木之意思,經張榮森同意出售後,遂先交付 25000元之定金,並相約在劉功超住家後之土地公廟附近先 行交貨,嗣由張榮森於107年農曆過年前後,將該批於國有 林地遭盜伐之牛樟木樹材,運送至劉功超指定之臺中市豐原 區130地號工寮置放,劉功超另支付3000元仲介費給余英杰 ,嗣後劉功超將上開牛樟木樹材移至臺中市○○區○○路 000號處存放。
十、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查緝人員於107年3月30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扣得發票人劉永輝之本票4張、鄭金軒切結書1張、蔣丞濠協 議書1張等物;又於107年5月3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 臺中市○○區○○路00號查獲並扣得上開有殺傷力之改造手 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83顆(其中 有殺傷力子彈72顆)、偽造面額100元之人民幣紙鈔374張、 森林主產物牛樟木95塊(共約720.5公斤),以及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查獲,並扣得森林主產物牛樟木64塊( 共約662公斤)等物。
十一、案經劉永輝楊浩鎧黃世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東勢林區管理處提出告訴及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憲兵指揮部南投憲兵隊、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 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 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檢察官、本 案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下述所引用供述證據



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本院卷一第237、309頁、卷三第 121頁),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 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 之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
二、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 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亦均 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 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 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
(一)訊據被告劉功超李大明陳俊達羅國誠等4人就關於 犯罪事實二所示共同強制被害人蔣丞濠劉功超居處犯行 部分認罪而坦承不諱(本院卷三第145頁),惟否認有何 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均辯稱:並未對被害人蔣丞濠為任何 恐嚇之行為云云。
(二)經查證人即被害人蔣丞濠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是於 何時、何地遭何人強押並簽立200萬元的本票?)在105年 7月3日中午12點左右,我當時在家裡看電視,突然有3個 討債集團的成年男子,直接走進來我家裡面,3個男的一 進我家就把短袖的手臂部分往上拉,他們手上都有刺青, 1個胖胖壯壯的男子坐在我的左手邊,1個其中高高瘦瘦的 男子坐在我的右手邊,另外1個也是胖胖的男子坐在瘦高 男子的右手邊,我被他們夾在中間,他們開口就問我叫什 麼名字,我回答後,他們就說我舅舅劉桂欠錢叫我要還錢 ,我當下說「我沒有錢可以還你們,不好意思」,然後他 們就說「你舅舅劉建輝,住院的那一個,他說要你拿錢出 來付給他們!」,我並未就此回答他們,然後他們就說「 跟我們走!」,那3個男的左、右邊各1人把我的手向上手 銬一樣架在背後,後面還有1個男的拉我的褲子,他們3個 人硬是把我拉到巷子口他們的停車處,把我押上車。」、 「(問:你遭上述3名身分不詳的男子強押至車上後,發 生何事?)我被他們押上車子是坐在後座,有2個男的坐 在我的2邊,1個在前面開車,他們在車上一直說「你舅舅 的債務你要怎麼跟我算。」,我回答他們「不好意思,我 沒有錢可以給你們。」,然後他們把車子開到豐陽國中外



的道路上,停在路邊時,開車的男子(胖胖的男子)跟我 說「你沒有簽本票的話就帶去山上打」,還有提到「你若 敢報警,要讓你死得很難看」,...,後來劉功超拿出了1 張200萬元的本票,跟我說「給我簽這張本票。」,我說 「為什麼?」,劉功超說「你舅舅欠債務叫你來還。」, 我說「我沒錢可以還你們。」,他就說「沒錢可還就給我 簽本票,你若不簽本票,我就叫外面那3個流氓把你帶去 山上打。」,我很害怕所以就簽了本票。」、「(問:警 方現提供你於105年7月3日簽立的本票、面額200萬元、票 號CHNO767970,是否為你遭受劉功超等人強押且恐嚇之下 所簽立的本票?)是的。」等情。
(三)次查證人即被害人蔣丞濠於偵查時證稱:「(問:105年7 月3日到底是幾人進到你家?)105年7月3日中午左右, 有3個人來我家,有陳俊達李大明、還有一個我不知道 名字的人。」、「(問:你怎麼知道他們的名字?)我去 報案後,警察讓我看照片指認,我才知道這些人的名字。 」、「(問:你只記得陳俊達李大明?)是。」、「( 問:是誰拉你去車上?)陳俊達李大明,還有一個瘦的 ,我忘記名字,瘦的坐後面,陳俊達開車。」、「(問: 他們怎麼進到你家?)當時是中午的時候,我沒工作就在 家裡,他們看門沒鎖就大搖大擺進來說我舅舅欠他們債務 ,要我們拿出來還,我說不好意思,我沒有錢,然後他們 就把我拉到車上,陳俊達開車時在車上說,不簽本票就要 帶去山上打,...。」、「(問:除了陳俊達李大明、 一個瘦瘦的,還有誰在裡面?)劉功超、何代書。我想起 來瘦瘦的那一個人叫羅國誠。」、「(問:他們是何時跟 你說「敢報警就讓你死得很難看」?)在車上,是李大明 說的。」、「(問:誰拿本票出來讓你簽?)劉功超。」 、「(問:105年9月14日叫你簽協議書的情形為何?為何 你會簽這張協議書?)劉功超說土地賣給他的話,你們家 的4個人都可以分到錢。」、「(問:你沒有同意要賣, 為何簽這張協議書?)我沒同意。他強逼我的。」等語。(四)另查證人徐季修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是否曾於105 年7月3日中午12時許,與陳俊達前往臺中市○○區○○里 ○○路○○巷00弄0號?)有。」、「(問:你與陳俊達 前往該處做何事?)當天早上我有是打電話給陳俊達,陳 俊達叫我去東勢區和平公園等他,所以我就騎機車過去, 我跟陳俊達說我要去沙鹿,他說他有事情要去梅子,就叫 我先上他的轎車,我上車就看到車上已經有坐其他人,加 我共4個人,3男1女,我們到梅子巷子裡的一個3樓透天房



屋前,陳俊達跟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進去房屋裡面,我跟 另一個不認識女子在外面抽菸,後來陳俊達叫我進去屋裡 ,我就進去坐在椅子,我覺得陳俊達他們在要錢的樣子, 我就走到外面去。」、「(問:後來情形如何?)我走到 外面,大約半小時後,陳俊達跟另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 帶著一個男子出來,陳俊達叫跟我說上車,我們就上車離 開。」、「(問:你們將男子帶往何處?)陳俊達開車先 載我們到臺中市豐原市區,後來載我們到臺中市豐原區豐 年及萬年路口一間尚未搭建的好鐵皮屋前,我們都下車, 我就跟陳俊達說我有事情,陳俊達就開車載我去沙鹿找我 朋友。」、「(問:據被害人蔣丞濠稱述,遭強押上車時 ,駕駛之男子陳俊達恐嚇被害人「...,你沒有簽本票的 話就帶去山上打」,你有聽到這句話嗎?)我有聽到有人 講要打被害人的話,但我已經忘記是誰講的。」等情。(五)本院綜合審酌證人即被害人蔣丞濠之歷次證詞,互核相符 ,且證人徐季修於警詢時亦證稱確有聽到有人講要打被害 人的話等情,益見證人即被害人蔣丞濠前揭所言非虛,至 於證人即被害人蔣承濠雖曾一度將被強迫簽立本票之時間 誤記為105年9月7日,然觀諸本案被害人蔣承濠所簽立之 本票,其發票日期係記載為105年7月3日,而證人蔣承濠 亦明確證稱本票所載之發票日期即為被迫簽立本票之當日 ,足見105年9月7日之時點,應係其後輾轉誤植所致,附 此補明。另佐以被告劉功超李大明陳俊達羅國誠等 4人亦均坦承確係以違背被害人蔣丞濠之意願強制其前往 案發地點處理本件債務事宜,倘被告等4人未對被害人蔣 承濠施以相當之威嚇行為,被害人蔣承濠豈會上車隨同前 往案發地點,復參以證人即被害人蔣丞濠前揭證述被迫簽 立本票及協議書部分,亦有發票日為105年7月3日、面額 200萬元、票號CHNO767970之本票1紙及105年9月14日之協 議書1份存卷資佐證,堪認被告劉功超李大明陳俊達羅國誠等4人確有如前述犯罪事實二所示之犯行無訛, 從而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劉功超李大明陳俊達羅國誠等4人空言否認前開恐嚇犯行,要無足採,渠等 前揭此部分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關於犯罪事實三部分
(一)訊據被告劉功超游秋雄等2人就關於犯罪事實三所示共 同強制被害人鄭金軒江永祥居處犯行部分認罪而坦承不 諱(本院卷三第146、150頁),惟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 犯行,均辯稱:並未對被害人鄭金軒為任何恐嚇之行為云 云。




(二)經查證人即被害人鄭金軒於警詢時證稱:「(問:現警方 提示切結書影本1張,請你指認該切結書資料是否為你本 人簽立?你於何時簽立該切結書?切結書所載內容為何? 為何簽立?)我本人所簽的,我於106年農曆年前因為付 不出汽車的修車費新臺幣2萬4,000元,當時該費用是由朋 友江永祥先幫我墊支,但因為我長期在江永祥的菜園幫忙 工作,他一直沒有給我薪水,所以我實在無法償還該筆債 務,於是在106年5月3日晚上11點多,江永祥的姪子(綽 號叫阿倫)打電話給我,叫我去找他,我到了阿倫的住處 (臺中市軍功路靠近潭子慈濟醫院附近)後,阿倫把我的 機車鑰匙拔走,並且聯繫劉功超到現場,於是劉功超駕駛 他銀色的賓士載著游秋雄來到現場,...,到了江永祥的 住處後,江永祥有在現場但是喝醉了在睡覺,劉功超現場 表示「你欠江永祥的錢要如何償還?」,我回答說我得過 一陣子才能償還,於是劉功超寫了一張切結書,叫我把名 字填上,現場表示要我償還3萬2000元,我不清楚利息為 什麼這麼計算,並且他還表示要押我名下車號0000-00的 休旅車予江永祥,他現場叫我提供車鑰匙,還吩咐陳家昌游秋雄至我太平的住處把車子開走,但因為我知道我僅 欠江永祥2萬4000元,所以我—開始是不肯寫切結書的, 但是後來有來了一個人,我不知道他是何人,他就兩拳頭 一直打我,我只好被迫配合劉功超的意思,把我的名字都 填上去。」、「(問:承上,有關你與江永祥之債務有無 簽立本票?本票交予何人?)有,我有簽一張本票(面額 3萬2000元),是游秋雄收走的。」等語明確。(三)次查證人即被害人鄭金軒於偵查時證稱:「(問:107年5 月11日在警詢所述是否實在?是。」、「(問:警詢筆錄 有無按你意思記載?是否經你確認無誤才簽名?)有。有 。」、「(問:你欠了江永祥的錢,為何這筆錢是劉功超 來討?)當時我是沒錢還江永祥江永祥劉功超是朋友 。因為我那時候是回家,沒有在劉功超那邊做事情,劉功 超就找人把我押到山上去,就帶到軍功路那邊,帶到新社 去,就是江永祥住處,當時有劉功超游秋雄,還有是江 永祥的姪子阿倫把我設計過去的。」、「(問:(提示切 結書)這份是你在哪裡簽的?)江永祥住處。是借錢被人 押去那天簽的。」、「(問:在山上是誰打你?)想不起 來。」、「(問:劉功超把你拖到山上叫你簽本票、傳訊 息給你要你打電話,你是否會害怕?)我媽媽當然會害怕 ,我都在外面工作,長輩一個人在家裡當然會害怕。」、 「(問:你也會擔心對你們不利?)會」等情明確。



(四)又查證人即綽號阿倫之謝承均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 問:當天是你約鄭金軒出來?)是」、「(問:你跟鄭金 軒見面之前,劉功超有無叫你去找鄭金軒出來?)有。」 、「(問:劉功超在什麼地方,怎麼拜託你?)電話。」 、「(問:你接受劉功超的請託之後,你是否用LINE聯絡 鄭金軒見面?)是。」、「(問:之後你們約在慈濟醫院 見面?)是。」、「(問:你跟鄭金軒見面之後,是不是 劉功超隨後出現?)我打給劉功超之後,我們約在慈濟醫 院見面。」、「(問:後續鄭金軒的車輛被當作擔保品這 件事你是否知道?)我有聽說,但是我當場沒有看到。」 、「(問:現場有無何人打鄭金軒?)當時只有討論而已 ,我不知道,可是我有聽說有人打鄭金軒。等情在卷。(五)本院綜合審酌證人即被害人鄭金軒之歷次證詞,就核心事 項互核相符,且證人謝承均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確有受被 告劉功超之託而約鄭金軒見面,且一同前往新社,並聽說 鄭金軒之車輛被當作擔保品,以及聽說有人打被害人鄭金 軒等情,益見證人即被害人鄭金軒前揭所證應屬事實,佐 以被告劉功超游秋雄等2人亦均坦承確係以違背被害人 鄭金軒之意願強制其前往新社處理本件債務事宜,倘被告 劉功超游秋雄等2人未對被害人鄭金軒施以相當之威嚇 行為,被害人鄭金軒豈會願意隨同前往新社處理債務,復 參以證人即被害人鄭金軒前揭證述被迫簽立切結書部分, 亦有該106年5月3日簽立之切結書1份存卷足資佐證,堪認 被告劉功超游秋雄等2人確有如前述犯罪事實三所示之 犯行無訛,從而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劉功超、游秋 雄空言否認前開恐嚇犯行,要無足採,渠等前揭此部分犯 行,均堪以認定。
三、關於犯罪事實四部分
(一)訊據被告劉功超矢口否認有何關於犯罪事實四所示重利及 以恐嚇取得重利之犯行,被告余英杰矢口否認有何關於犯 罪事實四所示以恐嚇取得重利之犯行,被告劉功超辯稱: 伊並無重利犯行,劉永輝確實有欠伊錢,而且還一直向伊 借錢,提款卡是劉永輝自願要讓伊領取,並未對被害人劉 永輝以恐嚇方式收取利息云云。被告余英杰辯稱:伊沒有 對被害人劉永輝以恐嚇方式收取利息云云。
(二)經查證人即被害人劉永輝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是於 何時、何地向劉功超借款,利息為何?請你詳述。)劉功 超是我的姪子,我因為身體出了狀況要開刀需要用錢,約 在105年7月(或8月)17日、24日、31日及下個月初,向 劉功超間隔1個禮拜借款新臺幣1萬元,共借了4萬元,簽



立了4張本票(面額1萬元4張),都是去劉功超住處向他 借款,頭2次各借的1萬元借錢他先扣除1500的利息,所以 我分別時拿各8500元,之後每15天我還必須繳交1500元的 利息,後面2次借錢的利息分別是每15天繳交2000元,我 向劉功超第1次借款簽立本票時,劉功超就將我的郵局「 0000000-0000000」的提款卡扣押,並簽立金融卡同意劉 功超使用的同意書,而後近1個月內共借了4萬元,因為我 每個月就是得還款劉功超1萬4000元,所以他自105年10月 10日、105年11月10日、106年2月10日、106年3月10日、 106年4月10日及106年5月10日趁著補助金發放時的當天領 取1萬4,000元作為利息,共跟我領取了8萬4,000元的利息 。」、「(問:你於欠債的過程中有無遭遇他人逼迫討債 ?)我大概在106年初(詳細日期記不清)有還款1萬元給 劉功超,但是在106年5月10日他將提款卡歸還給我後仍有 繼讀討取我所剩的欠款本金3萬元,過了1個月(106年6月 份)左右,劉功超帶著1名男子及1名女子來到我的住處, 那個男子帶了4張本票給我看,說「這是不是你簽的本票 ?」,我說是我寫的,但是我認為我不是欠他錢,所以我 當下說要打給派出所來處理,於是那個男子的臉色變得很 難看,劉功超與他當下一直阻止我打電話給派出所,他在 場表示現在債務由他來處理,所以當下我只好跟他允諾要 每個月還給他3000元,他留下的他的電話,號碼是「000 0000000」,便與劉功超離開。所以在106年6月及7月份, 他就跑來玖福電子遊藝場跟我討取3000元,後來我106年8 月份我手上沒錢了沒有給他錢,於是在106年9月9日晚上 他帶著2個男子來到我的住處,當時我在臥室睡覺了,他 們在門外大力的敲門,我開門後他們就直接進來要跟我討 債,臉色很凶狠的跟我討錢,我問說「你們是兄弟嗎?( 意指黑道)」,他說「我們就是兄弟啦,你沒還錢是不行 的!」,然後拿著1把短刀刺向我的房門,一直很衝動、 很凶狠的臉色讓我心生畏懼,後來他帶來的同行2名男子 攔住他不讓他傷害我,怕他失控抓狂,他們才離開現場, 所以我第二天就還3000元給那個年輕男子,之後劉功超寫 了1張收據表示他已收到3000元,我有附上收據給警察查 證。」等語。
(三)次查證人即被害人劉永輝於偵查時證稱:「(問:今年2 月2日及4月10日警察有請你去製作筆錄,你所述是否實在 ?是否看過筆錄才簽名?)答:是。有,沒錯。」、「( 問:105年7、8月間,你跟劉功超借錢?)對。」、「( 問:你到底向劉功超借幾次?借多少錢?)他拿我的金融



卡去領我帳戶裡面的錢,現在因為後來我去派出所,這次 他才拿給我,裡面有一筆14500元是劉功超領的,他把存 摺拿給我,我之前的金融卡被他拿去。」、「(問:借錢 的過程是否如警詢所述?)對。」、「(問:你是否於10 6年5月10日將金融卡拿回來?)答:對。」、「(問:( 提示劉功超收到劉永輝歸還的3千元領據)這是誰簽的? )是劉功超自己簽的。」、「(問:為何你會說劉功超恐 嚇你?)錢沒還,他來罵我,他臉很兇,還說要用本票去 查封我的房子,這樣就算恐嚇了,我會怕。」等情。(四)又查證人即被害人劉永輝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 105年7月間你是否有跟劉功超借錢?)我有跟他借4萬元 ,第一次借2萬元,第二次借2萬元,他的利息是前兩個月 ,是一個月3000元,第三個月、第四個月各2000元,剛好 1萬4千元,我的金融卡給劉功超抵押,剛好扣光。」、「 (問:檢察官問你拿什麼給劉功超抵押?)低收入戶補助 匯入的郵局帳戶的金融卡,政府補助的錢都拿給劉功超抵 押。」、「(問:你去報案之後,劉功超才把金融卡還你 ?)是,我有去報案,警察幫我拿回來的,劉功超最後一 次領了1萬4500元,都領光了,他沒有給我錢過生活。」 、「(問:劉功超是否有叫你簽本票?)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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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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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源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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