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5年度,14號
TCDM,105,金訴,14,20191029,2

1/4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琯生



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律師(法扶律師)
      陳鎮律師(107年2月5日解除委任)
      邱子芸律師(107年2月22日解除委任)
      蔡喬宇律師(107年2月8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徐湘婷(原名徐瑋勵)



      李昱璋(原名李承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律師
被   告 孫臺榆



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律師(106年7月4日解除委任)
      吳政憲律師
被   告 鍾益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被   告 林淑華


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2004、28079 號、105 年度偵字第13793 號),及聲請併案
審理(104 年度偵字第24221 、24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琯生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徐湘婷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李昱璋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孫臺榆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鍾益榮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林淑華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犯 罪 事 實
一、鍾琯生孫臺榆(綽號二哥)、徐湘婷(原名徐瑋勵)、李 昱璋(原名李承翰)前因加入京埠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京埠 公司)及京旺開發有限公司所經營(下稱京旺公司)之「慈 德宮互助聯誼會」(京埠公司違反銀行法部分,經本院以10 4 年度金重訴字第806 號、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50 號判決 有罪,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金上訴 字第48、49號分別撤銷改判、駁回上訴,上訴後,經最高法 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463 號駁回上訴確定;京旺公司違反 銀行法部分,經本院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50 號判處罰金 新臺幣2 千萬元在案),均認上述互助聯誼會之吸金模式有 利可圖,遂推由鍾琯生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至103 年10月 19日期間,擔任京鉅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京鉅公司,址設臺 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3樓之3 ,嗣於103 年10月20 日變更登記為京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復經臺中市政府以10 4 年07月02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29690號函准予登記解散) 之董事長。鍾琯生徐湘婷李昱璋自102 年5 月間起至10 3 年10月31日止,分由鍾琯生綜理互助會相關制度之制訂、 設計製作文宣、於京鉅公司之開標現場上臺致詞及運用吸收 之資金,係京鉅公司之行為負責人(並以自己之名義參加「 散會」,扣除服務費及京埠公司就散會第1 至5 車、KD0000 00E 組及KD 000000H組等7 組散會收取百分之50之款項,約 新臺幣(下同)43萬2 千元『即京埠公司以廖玲珠『前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金上訴字第48、49號判處有 期徒刑5 年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 46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為會首部分所招攬部分』)。徐 湘婷、李昱璋均擔任京鉅公司之副總經理。徐湘婷負責於開 標現場上臺主持、講解互助會制度、招攬會員、發放標金及 利息等工作(並以自己及親友之名義參加如附表10所示之「 散會」,及以「徐家薐A 」、「沈永慧A (徐湘婷出資20萬



元、陳森焱出資20萬元、李昱璋出資10萬元」)名義參與「 50A 專案」,扣除部分京埠公司所收取百分之50之款項,共 計200 萬2,100 元)。李昱璋負責講解互助會制度、招攬會 員及參與開標等工作(並以自已及親友之名義參加如附表9 所示之「散會」,及以「李尚樺」、「沈永慧A (徐湘婷出 資20萬元、陳森焱出資20萬元、李昱璋出資10萬元)」名義 參與「50A 專案」,扣除部分京埠公司收取百分之50之款項 ,共計362 萬8,900 元)。孫臺榆於102 年5 月間起至103 年8 月31日止擔任京鉅公司之總經理,負責統籌財務事宜、 開標現場上臺主持、發放標金及利息等工作(並以親友之名 義參加如附表11所示之「散會」,扣除部分京埠公司收取百 分之50之款項,共計31萬元)。鍾琯生之子鍾益榮自102 年 5 月間起至103 年6 月30日止,擔任京鉅公司行政經理,負 責互助會之會首及會務行政庶務工作,並提供其所申設彰化 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 號帳戶(下稱彰化 銀行帳戶)供互助會會員匯款之用,且在開標現場協助會場 布置、事後收拾整理等事宜。待鍾益榮離職後,鍾琯生再以 其不知情之子鍾逸華(業經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為會首,並向鍾逸華借用彰化商業銀行 敦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互助會會員匯款之 用。林淑華於103 年1 月間起至103 年10月31日止,擔任京 鉅公司之會計,負責收取會員繳付之款項、再依上述互助會 文宣資料、試算表發放標金及利息(並以自己名義參加如附 表8 編號8 所示之「50A 專案」)。鍾琯生孫臺榆、徐湘 婷、李昱璋鍾益榮林淑華各自任職於京鉅公司期間,均 明知京鉅公司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 機構登記,非屬銀行,且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 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 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以 收受存款論之業務,竟共同基於以京鉅公司名義非法經營視 為收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藉該公司管理之「京鉅員 工聯誼會」及「美滿人生互助聯誼會」(以下統稱本案互助 會)招攬互助會會員,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而約定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由京鉅公司統籌辦理本案互助會之 宣傳招攬、入會申請、收取會款、製作會簿、帳目、開標活 動、發放得標金等業務而為企業化經營。渠等以京鉅公司名 義經營視為收受存款業務之本案互助會運作方式如下: ㈠「散會」:
每組互助會含會首鍾益榮共25個會員名額,以2 年為1 會期



,每期即每月會金1 萬元,採內標制,入會者須填寫入會申 請書,京鉅公司則製作合會簿交予會員作為憑證,會員每月 每會會款8,000 元,標息每月每會固定為2,000 元,起會後 第1 個月,會員應先繳交將第一期會款併同預付管理服務費 (下稱服務費)5,000 元,共計1 萬3 千元,而依其選擇參 加之會數計算應繳交之會款及服務費數額入會。又互助會開 標方式,每期於每月20號,在京鉅公司內以抽籤(抽取號碼 球)方式辦理開標,由抽中者得標,且得標會員領取先前已 繳納之會款加計標息(即以每期標息金額乘以繳付會款之會 期數)及退還之未到期服務費後,即獲利了結退出互助會, 無需再繳交死會會款,其餘未得標之會員則繼續繳交每月會 款(會員各期應繳金額或部分折讓金額詳如附表6 所示之款 項),經以週年利率換算,京鉅公司「散會」之各期得標會 員可獲得之約定報酬年利率高達20.92%至300%不等(報酬利 率詳如附表1 所示),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㈡「50A專案」:
會員一次投資50萬元,以2 年為1 期,會員自投資日之翌月 起,按月領取利息1 萬元,期滿另可領回本金加計紅利共53 萬1818元,經以週年利率換算,京鉅公司「50A 專案」之會 員可獲得之約定報酬為年利率25.69 %(報酬利率詳如附表 2 所示;起訴書誤認為年利率27.18 %),屬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報酬。
㈢「30A 專案」:
會員一次投資30萬元,以2年為1期,會員自投資日之翌月起 ,按月領取利息6,000 元,期滿另可領回本金30萬元,經以 週年利率換算,京鉅公司「30A 專案」之會員可獲得之約定 報酬為年利率23.20 %(報酬利率詳如附表3 所示;起訴書 誤認為年利率24%)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二、鍾琯生孫臺榆徐湘婷李昱璋等人為鼓勵所屬會員持續 招攬新會員入會,設有階級制度及獎金制度,並以說明會、 文宣向不特定人介紹「散會」、「50A 專案」、「30A 專案 」,宣稱加入成為會員得標或期滿時可領回本金及獲取優渥 利息,另以京鉅公司有從事芙蓉園餐廳、菲律賓衛星網路、 加水站、榮騰傳直銷公司等產業,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本案互 助會並繳交資金,遂陸續招攬如附表4 所示(即包含重覆如 附表9 至22所示之會員)之謝庭芝等會員參與散會,共計40 組,總計960 散會(其中第1 至5 車、KD130313E 組、KD00 0000 H組等7 組散會,原為京埠公司所招攬,但京鉅公司與 京埠公司約定各收一半款項,京鉅公司收取如附表5 所示之 款項)、如附表8 編號2 至31所示之陳森焱等會員參與「50



A 專案」,共計31會(其中附表8 編號2 至4 所示之3 會, 原為京埠公司所招攬,但京鉅公司與京埠公司約定各收一半 款項);及如附表8 編號1 所示之陳森焱會員參與「30A 專 案」,共計1 會,而以京鉅公司名義非法經營視為收受存款 業務之金額為6753萬7250元。嗣京鉅公司於103 年9 月間因 無法發放各會員得標款項及利息,遂無預警停止本案互助會 全部運作而宣告倒閉,使各投資人蒙受重大損失。後經法務 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員警分持搜索票至鍾琯生等 人之住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23至26所示之物,而查 獲上情。
三、案經汪道盛、李玉成范林君賴陳秀梅謝庭芝林嬰美 、林美錦林美錚趙詠雯、陳雪紅、陳森焱、卓秀科、彭 文英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聲請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 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 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 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 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 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除符合刑事 訴訟法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無待贅述外,以下所引用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檢察官、被告鍾琯生徐湘婷李昱璋孫臺榆鍾益榮林淑華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見本院卷7 第155 頁正反面)、審理時(見本院卷7 第 208 頁至第236 頁)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狀 況,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且為證明被告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 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 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 ,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 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 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復 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該等證據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 料。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琯生(見本院卷1 第96頁反面、 第225 頁、本院卷7 第240 頁反面)、孫臺榆(見本院卷1 第97頁、第225 頁、本院卷5 第59頁反面、本院卷7 第241 頁)、鍾益榮(見本院卷5 第59頁反面、本院卷7 第241 頁 )等3 人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訊據被 告徐湘婷固坦承知悉京鉅公司對外招攬「50A 」、「30A 」 、「散會」等專案,及以自已或其親友名義參加「散會」、 「50A 專案」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 行,辯稱:我不是京鉅公司的副總經理,只是會員,我參加 散會及50A 專案,並沒有在該公司開標現場上臺主持、講解 合會制度、招攬會員、發放標金及利息等工作,也沒有向公 司領取任何薪水云云。訊據被告李昱璋雖坦承知悉京鉅公司 對外招攬「50A 」、「30A 」、「散會」等專案,及以自已 或其親友名義參加「散會」等專案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 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我不是京鉅公司的副總經理, 只是會員,並沒有在京鉅公司負責講互助會制度、招攬會員 及及參與京鉅公司之開標活動的工作云云。訊據被告林淑華 雖坦承上述期間擔任京鉅公司之會計,負責收取會員繳納之 款項,及依互助會文宣資料、試算表發放標金、利息等情屬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我只是1 個 小嘍囉,月薪只是領取2 萬多元,沒有參與公司的決策、也 沒有招攬業務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鍾琯生徐湘婷李昱璋孫臺榆鍾益榮林淑華等 人共同依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述模式運作等情,業經被告鍾琯 生、孫臺榆鍾益榮等3 人供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告訴人汪 道盛分別於調詢(見調查卷第10頁至第12頁反面)、警詢( 見偵卷1 第333 頁至第334 頁、第335 頁至第337 頁)、偵 查(見警卷1 第158 頁至第160 頁、第161 頁正反面)、證 人即告訴人賴陳秀梅分別於調詢(見調查卷第63頁至第65頁 反面)、警詢(見警卷第264 頁正反面)、偵查(見偵卷2



第96頁至第97頁)、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2 第137 頁反面 至143 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謝庭芝分別於調詢(見調查 卷第79頁至第81頁反面)、警詢(見警卷1 第241 頁正反面 )、偵訊(見偵卷2 第74頁至第75頁)、本院審理時(見本 院卷2 第143 頁反面至第151 頁)、證人即告訴人林嬰美分 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見警卷1 第126 頁至第127 頁)、警 詢(見警卷1 第128 頁至第129 頁、偵訊(見偵卷2 第5 頁 至第7 頁)、證人即告訴人林美錦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見警卷1 第126 頁至第127 頁)、警詢(見警卷1 第139 頁 至第140 頁)、偵訊(見偵卷2 第5 頁至第7 頁)、證人即 告訴人林美錚分別檢察事務官詢問(見警卷1 第126 頁至第 127 頁)、警詢筆錄(見警卷1 第148 頁正反面)、偵訊筆 錄(見偵卷2 第6 頁反面)、證人趙詠雯即告訴人分別於警 詢(警卷1 第206 頁至第207 頁)、偵訊(見偵卷2 第160 頁至第161 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陳雪紅分別於警詢(見 警卷1 第231 頁正反面)、偵訊(見偵卷2 第13頁至第14頁 )、本院審理時(見本院卷2 第131 頁反面至第137 頁)、 證人即告訴人陳森焱分別於警詢(見偵卷1 第357 頁正反面 、警卷1 第224 頁正反面)、證人即告訴人卓秀香於警詢( 見警卷1 第247 頁正反面)、證人即告訴人彭文英於警詢( 見警卷第257 頁正反面)、證人即被害人李卉楨於調詢(調 查、證人盧富滄分別於調詢(見偵卷1 第319 頁至第320 頁 反面)、偵訊(見偵卷3 第15頁至第16頁反面)、證人即被 害人莊淑惠分別於警詢(見警卷第285 頁正反面)、偵訊( 見偵卷2 第164 頁至第165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鍾逸華分 別於調詢(見偵卷1 第74頁至第77頁)、偵訊(見偵卷1 第 86頁至第87頁)、證人謝博文於本院審理(見本院卷2 第12 6 頁至第131 頁)、證人黃革衛於本院審理(見本院卷2 第 121 頁至第126 頁)時證述綦詳,並有30A 及50A 專案投資 人名冊影本(見警卷1 第13頁)、京鉅公司102 年5 月至10 3 年9 月收支總明細資料影本(見警卷1 第14頁至第15頁) 、鍾益榮之臉書網頁蒐證照片12張(見警卷1 第20頁至第22 頁反面)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鍾益榮指認) (見警卷1 第27頁)、鍾益榮帳號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 帳戶之開戶資料(見警卷1 第37頁正反面)、鍾益榮帳號00 000000000000彰化銀行帳戶之及交易明細表(見警卷1 第38 頁至第40頁)、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徐瑋勵 指認)(見警卷1 第46頁)、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基本 資料(車主徐瑋勵)(見警卷1 第60頁正反面)、車號00-0 000 號自小客車基本資料(車主林淑華)(見警卷1 第78頁



正反面)、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李承翰指認 )(見警卷1 第83頁)、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孫臺榆指認)(見警卷1 第91頁)、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 筆錄(鍾琯生)(見警卷1 第95頁至第96頁)、刑事警察局 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鍾琯生)(見警卷1 第97頁)、刑事 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鍾益榮)(見警卷1 第100 頁正反面 )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鍾益榮)(見警卷1 第 101 頁)、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徐瑋勵)(見警卷1 第104 頁至第105 頁)、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徐瑋勵)(見警卷1 第106 頁)、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林嬰美指認)(見警卷1 第130 頁)、林嬰美提 出之慈德宮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影本(見警卷1 第132 頁 )、京鉅員工聯誼會50A 專案會簿影本(見警卷1 第133 頁 至第135 頁反面)、京鉅繳款收據影本(見警卷1 第136 頁 )、本票影本及備註(見警卷1 第137 頁)、美滿人生互助 聯誼會50萬專案A 專用收據影本、郵局存簿影本(見警卷1 第157 頁)、林美錦提出之京鉅員工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 影本(見警卷1 第141 頁)、京鉅員工聯誼會50A 專案會簿 影本(見警卷1 第142 頁至第144 頁反面)、京鉅繳款收據 影本(見警卷1 第145 頁)、本票影本及備註(見警卷1 第 146 頁)、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見警卷1 第147 頁)、 林美錚提出之慈德宮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影本(見警卷1 第149 頁)、京鉅員工聯誼會50A 專案會簿影本(見警卷1 第150 頁至第153 頁反面)京鉅繳款收據影本(見警卷1 第 154 頁)、本票影本及備註(見警卷1 第155 頁)、臺灣土 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警卷1 第155-1 頁)、美滿人生 互助聯誼會50萬專案A 專用收據影本(見警卷1 第156 頁) 、汪道盛提出之慈德宮互助聯誼會之散會會簿影本(見警卷 1 第163 頁至第168 頁)、京鉅員工聯誼會之散會會簿影本 (汪家娣、汪劉鳳)(見警卷1 第169 頁至第180 頁)、京 鉅員工聯誼會之散會會簿影本(見警卷1 第181 頁至第18 6 頁)、京鉅員工聯誼會50A 專案會簿影本(汪劉鳳)(見警 卷1 第187 頁至第192 頁)、京鉅員工聯誼會50A 專案會簿 影本(汪家娣)(見警卷1 第193 頁至第204 頁)、趙詠雯 提出之京鉅員工聯誼會50A 專案會簿影本(黃滌彥)(見警 卷1 第209 頁至第210 頁)、京鉅員工聯誼會50A 專案會簿 影本(黃楷方)(見警卷1 第211 頁至第212 頁)、京鉅員 工聯誼會50A 專案會簿影本(趙秀驊)(見警卷1 第213 頁 至第214 頁)、慈德宮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影本(趙詠雯 )(見警卷1 第215 頁)、京鉅繳款收據影本(趙詠雯、黃



凱芳)(見警卷1 第216 頁)、京鉅繳款收據影本(黃滌彥 )(見警卷1 第217 頁)、京鉅繳款收據影本(趙秀驊)( 見警卷1 第218 頁)、本票影本及備註(趙秀驊、黃滌彥、 黃楷方)(見警卷1 第219 頁至第210 頁)、彰化銀行匯款 回條聯影本(趙詠雯)(見警卷1 第221 頁至第222 頁)、 陳森焱提出之京鉅繳款收據影本(陳聖凱陳森焱)(見警 卷1 第226 頁至第229 頁)、京鉅領款收據影本(沈永慧) (見警卷1 第228 頁)、美滿人生互助聯誼會50萬專案A 專 用收據影本(沈永慧)(見警卷1 第229 頁)、陳雪紅提出 之京鉅員工聯誼會之散會會簿影本7 份(見警卷1 第233 頁 至第239 頁)、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謝庭芝 指認)(見警卷1 第241 頁)、謝庭芝提出之幸福一生專案 互助會條款影本(見警卷1 第243 頁至第244 頁)、本票影 本及備註(謝庭芝)(見警卷1 第245 頁至第246 頁)、刑 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卓秀香指認)(見警卷1 第248 頁)、卓秀香提出之彰化銀行帳戶存簿影本(卓秀香 )(見警卷1 第250 頁至第251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 款申請書影本(卓秀香)(見警卷1 第252 頁)、同意書影 本(卓秀香)(見警卷1 第253 頁至第254 頁)、京鉅繳款 收據影本(卓秀香)(見警卷1 第255 頁)、彭文英提出之 慈德宮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影本(彭文英)(見警卷1 第 259 頁)、同意書影本(彭文英)(見警卷1 第260 頁至第 261 頁)、京鉅領款收據影本(彭文英)(見警卷1 第26 2 頁)、賴陳秀梅提出之京鉅員工聯誼會50A 專案會簿影本( 賴陳秀梅)(見警卷1 第266 頁至第267 頁)、京鉅員工聯 誼會之散會會簿影本17份(見警卷1 第268 頁至第284 頁) 、汪道盛、李玉成范林君共同提出之慈德宮互助聯誼會之 散會會簿影本(見偵卷1 第24頁至第27頁)、京鉅員工聯誼 會之散會會簿影本(見偵卷1 第18頁至第23頁、第28頁至第 39頁)、京鉅公司102 年5 月至103 年9 月收支總明細資料 影本(見偵卷1 第40頁)、京鉅公司之散會專案獲利試算表 影本(見偵卷1 第41頁至第43頁)、切結書(見偵卷1 第44 頁至第45頁)、京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查詢 公司資料列印頁面(見偵卷1 第46頁至第47頁)、臺中市政 府104 年8 月24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84740 號函(見偵卷 1 第58頁)及所附京鉅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見 偵卷1 第61頁正反面)、京鉅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影本(見偵 卷1 第62頁正反面、第71頁)、臺中市政府104 年1 月12日 府授經商字第10407013800 號函影本(見偵卷1 第63頁正反 面)、京鉅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見偵卷1 第64頁至第70頁



)、幸福一生專案互助會條款影本(見偵卷1 第79頁正反面 )京鉅公司102 年10、11月業績統計資料影本(見偵卷1 第 84頁正反面)、汪道盛提出之京鉅繳款收據影本9 份(汪家 娣等人)(見偵卷1 第153 頁至第155 頁反面)京鉅領款收 據影本3 份(汪劉鳳等人)(見偵卷1 第154 頁、第155 頁 正反面)京鉅公司之散會及50A 專案獲利試算表影本(見偵 卷1 第155 之1 頁反面至第157 頁反面)、雜記資料(林淑 華)(見偵卷1 第164 頁反面)、記事本內頁影本(林淑華 )(見偵卷1 第165 頁反面至第167 頁反面)、京鉅公司之 開標現場照片(見偵卷1 第192 頁至第196 頁)、5 至7 月 份現金支出明細表(見偵卷1 第197 頁至第198 頁)、6 月 份應繳明細表(見偵卷1 第198 頁反面)李承翰名片影本( 見偵卷1 第199 頁)、說明:現行業務制度全面檢視及修正 辦法」影本(見偵卷1 第252 頁至第253 頁)、103 年3 至 7 月李承翰及徐瑋勵業績資料(見偵卷1 第256 頁)、京鉅 公司50A 會員名單(見偵卷1 第258 頁反面至第259 頁)、 手寫收據(收款人孫臺榆)(見偵卷1 第259 頁反面)手寫 協議書、明細(鍾琯生孫臺榆)(見偵卷1 第260 頁正反 面)京鉅員工聯誼會50A 專案會簿影本(趙詠雯)(見偵卷 1 第261 頁至第262 頁)、切結書(立書人汪道盛、李玉成孫臺榆)(見偵卷1 第263 頁)、李承翰、徐瑋勵名片影 本(見偵卷1 第277 頁)、陳秀梅徐春美徐瑋勵名片影 本(見偵卷1 第278 頁)、第1 、6 、8 車會員名單列印資 料(見偵卷1 第291 頁至第293 頁)、盧富滄提出之專案合 約書影本(見偵卷1 第321 頁至第322 頁)、合會文宣資料 (見偵卷1 第323 頁至第327 頁反面)、陳雪紅提出之名片 影本(見偵卷2 第17頁至第19頁)、京鉅繳款、領款收據影 本(見偵卷2 第20頁至第36頁)、手寫被害金額明細(見偵 卷2 第37頁)、京鉅員工聯誼會之散會會簿影本7 份(見偵 卷2 第38頁至第72頁)、謝庭芝提出之同意書影本(見偵卷 2 第78頁至第79頁)、玉山銀行存摺影本(見偵卷2 第80頁 至第82頁)、幸福一生專案互助會條款影本(見偵卷2 第83 頁至第84頁)、本票影本及備註(見偵卷2 第85頁)、慈德 宮互助聯誼會之散會會簿影本(見偵卷2 第86頁至第91頁) 、名片影本(見偵卷2 第92頁至第94頁)、賴陳秀梅提出之 手寫同意書影本(見偵卷2 第100 頁)、京鉅員工聯誼會 50A 專案會簿影本(見偵卷2 第101 頁至第105 頁)、元大 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偵卷2 第107 頁)、存摺內頁影本 (見偵卷2 第108 頁至第109 頁)、同意書影本(見偵卷2 第110 頁至第111 頁)、京鉅繳款收據影本(見偵卷2 第11



3 頁至第118 頁)、美滿人生互助聯誼會50萬專案A 專用收 據影本(見偵卷2 第119 頁至第120 頁)、旅遊公告(見偵 卷2 第121 頁至第122 頁)、京鉅員工聯誼會之散會會簿影 本17份(見偵卷2 第123 頁至第139 頁)、慈德宮互助聯誼 會之散會會簿影本(見偵卷2 第142 頁至第147 )、名片影 本(見偵卷2 第148 頁至第150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潭 子分行105 年5 月26日105 潭分子字第0058號函(見偵卷2 第169 頁)、暨莊淑惠開戶資料(見偵卷2 第170 頁)、莊 淑惠交易往來明細表(見偵卷2 第171 頁至第196 頁)、本 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806 號刑事判決書(見偵卷2 第197 頁至第212 頁)、臺中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6338 號起訴 書(見警聲搜卷第140 頁至第150 頁)、汪道盛提出之京鉅 員工聯誼會50A 專案會簿影本(汪家娣)、(見調查卷第13 頁至第14頁)、京鉅員工聯誼會50A 專案會簿影本(汪劉鳳 )、(見調查卷第15頁至第16頁)、京鉅員工聯誼會50A 專 案會簿影本(汪家娣)、(見調查卷第17頁至第18頁)、京 鉅繳款、領款收據影本(見調查卷第19頁至第35頁反面、第 39頁至第47頁)、103 年7 月散會11會名細及50A 專案6 個 (見調查卷第36頁)、102 年10月、11月業績資料(見調查 卷第36頁反面至第37頁)、切結書影本(見調查卷第37頁反 面至第38頁)、郵局存摺影本(見調查卷第48頁至第49頁) 、賴陳秀梅提出之京鉅員工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影本(見 調查卷第67頁正反面)、京鉅員工聯誼會之散會會簿影本20 份(見調查卷第68頁至第77頁反面)、謝庭芝提出之慈德宮 互助聯誼會之散會會簿影本(見調查卷第83頁至第85頁反面 )、本票影本(見調查卷第86頁)、鍾逸華帳號0000000000 0000彰化銀行帳戶之及交易明細表(見調查卷第102 頁正反 面)、京鉅公司之開標現場照片彩色版(見調查卷第106 頁 至第112 頁)、臺中市政府104 年7 月2 日府授經商字第10 407296900 號函(見偵卷4 第44頁)、本院105 年8 月5 日 中院麟文字第1050001367號函(見偵卷4 第45頁)、京鉅開 發有限公司名片(見本院卷1 第121 頁)、賴陳秀梅委託徐 瑋勵代收代付委託書及領據(見本院卷1 第122 至123 頁) 、陳雪紅委託徐瑋勵代收代付委託書及領據(見本院卷1 第 124 至125 頁)、謝庭芝之委託徐瑋勵代收代付委託書及領 據(見本院卷1 第126 至127 頁)、陳森焱委託徐瑋勵代收 代付委託書及領據(見本院卷1 第128 至129 頁)、李玉成 之委託徐瑋勵代收代付委託書及領據(見本院卷1 第130 至 131 頁)、專案合約書(見本院卷1 第241 至242 頁)、會 員名單與會員卡(見本院卷1 第245 頁)、慈德宮互助聯誼



會會員申請書及京鉅繳款收據(第246 至251 頁)、李承翰 、徐瑋勵匯款收據(見本院卷1 第252 頁)、京鉅繳款收據 (見本院卷1 第253 至256 頁)、京據員工聯誼會開標照片 (見本院卷1 第257 至260 頁)、委託書及領據(見本院卷 1 第261 至270 頁)、6 月、7 月份現金支出明細表(見本 院卷1 第272 頁)、7 月員工薪資表(見本院卷1 第279 頁 )、5 月員工薪資表(見本院卷1 第281 頁)、同意書(見 本院卷2 第161 至162 頁)、京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見本院卷2 第167 至171 頁)、合會收據(見本院卷 2 第172 頁)、慈德宮互助聯誼會會員申請書及京鉅繳款收 據(本院卷2 第173 至184 頁)、京鉅員工聯誼會會員名單 及注意事項(本院卷2 第185 至231 頁)、李承翰參加互助 會繳款情形一覽表及收據(見本院卷3 第7 至123 頁)、徐 瑋勵參加互助會繳款情形一覽表及收據(見本院卷3 第124 至187 頁)、京鉅公司102 年5 月至103 年1 月收支明細表 (見本院卷3 第233-234 頁)、被告鍾琯生悔過書(見本院 卷3 第268 至270 頁)、京鉅公司102 年5 月至103 年1 月 收支明細表(見本院卷3 第278 頁)、存款憑條及郵局存款 收據(見本院卷3 第279 至283 頁)、孫臺榆收到鍾琯生所 付林嬰美等三人15,000元之支出傳票(見本院卷3 第284 頁 )、趙詠雯存款憑條(見本院卷3 第285 至286 頁)、50A 專案明細(見本院卷3 第287 頁)、趙詠雯收到鍾琯生違約 罰款50萬元收據(見本院卷3 第288 頁)、調解程序筆錄- 林美錦鍾琯生(見本院卷3 第291 至292 頁)、孫臺榆陳 報繳交犯罪所得狀(見本院卷3 第295 至296 頁、第298 至 299 頁)、本院總務科贓證物復片(見本院卷3 第297 頁) 、被告李承翰之京鉅繳款收據46張(見本院卷4 第24至46頁 )、被告徐瑋勵之京鉅繳款收據26張(見本院卷4 第48至59 頁)、會員名單(見本院卷4 第60頁)、贓款繳款收據影本 (見本院卷4 第65頁)、和解書(見本院卷4 第66至67頁) 、合會宣傳單(見本院卷4 第88至91頁)、李承翰102 年10 月業績獎金資料(見本院卷4 第97頁)、徐瑋勵102 年11月 業績獎金資料(見本院卷4 第98頁)、徐瑋勵、李承翰103 年3 月業績獎金資料(見本院卷4 第99頁)、徐瑋勵、李承 翰103 年4 月業績獎金資料(見本院卷4 第100 頁)、徐瑋 勵、李承翰103 年5 月業績獎金資料(見本院卷4 第101 頁 )、徐瑋勵、李承翰103 年6 月業績獎金資料(見本院卷4 第102 頁)、徐瑋勵、李承翰103 年7 月業績獎金資料(見 本院卷4 第103 頁)、鍾琯生製作之合會會費詳列表一份( 見本院卷4 第167 至172 頁)、京鉅公司有徐瑋勵、里程和



簽名呈單、行事曆、員工請假單、活動公告、徵人啟事等資 料(見本院卷4 第176 至193 頁)、鍾琯生留存京鉅公司檔 案光碟(見本院卷4 第194 頁)、京鉅公司102 年5 月至10 3 年9 月收支明細(見本院卷4 第246 頁)(詳細見如附表 7 所載之內容)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23至26所示之物 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本案以京鉅公司之名義經營本案互助會,向不特定之人收受 款項,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違反銀行法之 規定:
⒈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基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 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 條規定論處 。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 條之1 規定,係指向不特 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 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 並規定,以借款、收 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其中所稱「不 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 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故銀行法第125 條

1/4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京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鉅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埠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