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黃彩霞
訴訟代理人 陳梅欽律師
被 告 歐祖田
呂佳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歐麗萍
呂明輝
被 告 顏美鈴
歐慈薰
歐益葳
歐偉盟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顏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