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18號
PHDV,108,司促,1118,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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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意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一)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柒萬
  伍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債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意蒨分別於093年10月及094年01月間向聲請
  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
  ,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
  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
  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5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6,376元整、迄0
  95年03月底積欠案外人93,476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
  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
  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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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