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謝學斌
訴訟代理人 謝蘭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 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8年2月12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 網站,至108年7月12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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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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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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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 ND 0010662 8│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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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 ND 0000120 7│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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