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昭輝
被 告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文津
蔡最
林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8年8月12日送達予原告,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