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楊裕通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律師
被 告 楊弘志
楊坤木
楊坤地
楊坤明
楊嘉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6,063元(
計算式:1,961.25㎡×土地公告現值3,300元/㎡×原告權利範圍
1/2=3,236,0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