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62號
CTDV,108,補,862,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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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滋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昇 
原   告 蔡文圳即鴻展企業社


      謝火土 
      陳國輝即興輝木業行



原告與被告孫乾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68元(計算式
:8,810,039元+1,291,274元+1,085,555元+313,200元=11,5
00,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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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滋祐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