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滋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昇
原 告 蔡文圳即鴻展企業社
謝火土
陳國輝即興輝木業行
原告與被告孫乾德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68元(計算式
:8,810,039元+1,291,274元+1,085,555元+313,200元=11,5
00,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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