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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61號
CTDV,108,補,861,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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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義大皇家聯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惠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義大皇家酒店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4
  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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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