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41號
CTDV,108,補,841,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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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告 黃絹惠 


被   告 陳秀英 

      黃王智美
      黃典瑩 
      黃柏尹 
      黃議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
地,以原告就上開2 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乘
以各地號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25,8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編號│地       號│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謄本登記原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 │(元/ ㎡)│之權利範圍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342㎡  │18,500元 │6分之1   │1,054,500元   │
 │  │一小段534地號土地 │    │     │      │        │
 ├──┼─────────┼────┼─────┼──────┼────────┤
 │2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88㎡  │18,500元 │6分之1   │271,333元    │
 │  │一小段534-2地號土 │    │     │      │        │
 │  │地        │    │     │      │        │
 ├──┼─────────┼────┼─────┼──────┼────────┤
 │  │合       計 │    │     │      │1,325,833元   │
 ├──┴─────────┴────┴─────┴──────┴────────┤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         │
 │  =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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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