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告 黃絹惠
被 告 陳秀英
黃王智美
黃典瑩
黃柏尹
黃議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
地,以原告就上開2 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乘
以各地號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25,8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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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 號│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謄本登記原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 │(元/ ㎡)│之權利範圍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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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342㎡ │18,500元 │6分之1 │1,054,500元 │
│ │一小段534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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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楠梓區後勁段│88㎡ │18,500元 │6分之1 │271,333元 │
│ │一小段534-2地號土 │ │ │ │ │
│ │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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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 │ │1,325,8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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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 │
│ =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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