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00號
CTDV,108,補,800,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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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雄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原告與被告王昌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83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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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好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