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雄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原告與被告王昌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83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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