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莊韻靜
雷卡洛
被 告 王若蘭
林岱芸
陳信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
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3人
應各自於其個人臉書社群網站所申設帳號之個人動態上公開道歉
,核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3,000元;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
20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計3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0元(計算式:
3,000元+3,000元+3,000元+3,200元=12,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