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91號
CTDV,108,補,791,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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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劉順隆 
      劉順豐 
      劉文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律師
被   告 劉平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祭祀公業劉長義之管理權不存
在,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
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
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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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