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閱覽帳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18號
CTDV,108,補,518,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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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張嬿妮 
 
原告與被告李溢源黃美玉間請求閱覽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9,600
元(計算式:287,200元+102,400元=389,6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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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