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88號
CTDV,108,消債清,88,2019102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
聲請人即債 陳昭瑩即陳昭華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昭瑩即陳昭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 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 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 ,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 息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 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 、第63條第1項第5款及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年度消 債更字第236號裁准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 件更生程序。而本件於民國108年7月18日公告且已確定之債 權表,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本金及利息總額共計 25,110,646元,債權額已逾12,000,000元,核屬消債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5款所列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揆諸首 揭規定,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08年10月22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