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簡志賢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
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08,688元,嗣於民國108年9月10
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715,18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5,1
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7,7
10元,應再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
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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