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勞訴字,108年度,47號
CTDV,108,審勞訴,47,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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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勞訴字第47號
原   告 簡志賢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
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08,688元,嗣於民國108年9月10
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715,18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5,1
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7,7
10元,應再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
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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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