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林思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耿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台端請求之金額為1,600,000元,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台
端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
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如是,各張本票『提示日』
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