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張肇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茂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二、請確認計息年利率為『百分之6%』或『6%』?(台端於應 受裁定之聲明所載利率與附表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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