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059號
CTDV,108,司票,1059,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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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嘉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現實提示謂現實提出本票
請求付款,又提示日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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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