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59號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嘉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現實提示謂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又提示日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