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75號
CTDV,108,司拍,275,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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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芳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芳怡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十四小段
  1528地號土地及其上174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
  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
  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林芳怡、債務人林志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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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