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芳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芳怡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十四小段
1528地號土地及其上174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
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
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林芳怡、債務人林志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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