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玉丞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和平段五小段26
3 地號土地及其上317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
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
人之完整姓名)。
二、延滯繳款暨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送達貸款契約
書所載債務人地址之回執(貴公司提出之退回信封經查無此
人退回,且該信封所載之地址與債務人戶籍址及貸款契約書
所載之債務人住址不一)。
三、相對人陳玉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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