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67號
CTDV,108,司執消債更,67,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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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
聲請人即債 鄭世賢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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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法 李承書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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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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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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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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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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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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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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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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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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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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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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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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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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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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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 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毓盛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107年度 消債更字第20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1份附卷可稽, 其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提出每個月清償新台幣(下同)6,06 8元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函轉知各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因同意之債權人均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過半數同意,不符消債條例第60條第 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 此有債權表、本院函、本院公告、公所公告、民事陳報狀等 在卷可憑。
三、本院審酌兩造主張及調查聲請人財產、所得後,得知:㈠聲 請人現任職順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年薪為342,600元 ,平均每月薪資約28,550元,無其他財產及保險契約。㈡聲 請人領有單親補助每月2,073元,現與未成年子同住其母家 中,母親每月領有老人補助7,463元,有聲請人及其母、子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 公會投保明細、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戶籍謄本、



領取補助之存摺內頁在卷可稽。
四、次查,聲請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 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 如下:聲請人自稱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每月所得約為31,000 元(惟106、107年國稅局所得資料為630,000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後,餘6,742元(含單親補助)。聲請人 提出用以清償債務之金額每月 6,068元,為其可資運用金額 之9成,足徵聲請人為履行更生方案,已具誠意及盡力清償 之事實;且因更生期間長達 6年,考量經濟活動變化之可能 性,亦宜酌留一定金錢備聲請人不時之需,以激勵聲請人確 實履行更生方案,在最大能力範圍內滿足債權人債權,並為 自己再創重生之機會。至債權人否決本件更生方案之理由略 以:清償金額過低、應再提高清償金額云云。惟查,消債條 例之立法目的,即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藉更 生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 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非以清償成數之多寡為判斷是否盡力清償之唯一標準,如 上所述,債務人已簡化各項開支、盡力清償,並無不當支出 及浪費情事,難謂其未盡力清償,清償成數偏低實非盡可歸 咎於債務人,是債權人否決之理由並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已盡力 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 案。另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應為如附件所示之限制。
六、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 6年清償額 1 玉山銀行 82,906元 2.87% 174元 12,528元 2 台新銀行 870,071元 30.17% 1,831元 131,832元 3 元大銀行 983,949元 32.73% 1,986元 142,992元 4 台灣金聯資產公司 384,179元 13.32% 808元 58,176元 5 萬榮行銷公司 199,551元 6.92% 420元 30,240元 6 良京實業公司 271,711元 9.42% 572元 41,184元 7 元大國際資產公司 105,021元 3.64% 221元 15,912元 8 匯誠第一資產公司 7,390元 0.26% 16元 1,152元 9 新加坡商艾星公司 18,918元 0.66% 40元 2,880元 合計 2,923,696元 100% 6,068元 436,896元 清 償 成 數         14.94%

1.自債務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第1期,分6年共72期,每 月清償6,068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於15日前給付。 3.清償成數約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4.94%。 4.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債務總金額:約新台幣436,896元。 5.依據新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 2項規定,債務人得以書面, 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債務人於收受 本裁定確定證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 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 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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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