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8年度,267號
CTDV,108,司催,267,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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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李宗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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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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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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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129078-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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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307651-5│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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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32268-8 │股票│1 │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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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D-157168-6│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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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X-28622-9 │股票│1 │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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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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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