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泗學
債 務 人 林正三
債 務 人 林陳素雲
一、債務人林正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零柒萬零捌佰零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正三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陳素雲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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