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372號
CTDV,108,司促,14372,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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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7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泗學 
債 務 人 林正三 

債 務 人 林陳素雲

一、債務人林正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零柒萬零捌佰零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正三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陳素雲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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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