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363號
CTDV,108,司促,14363,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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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
 
債 權 人 茂欣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經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貴公司之聲請狀於具狀人處僅蓋
  有公司章及撰狀人章,無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樂利士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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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