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361號
CTDV,108,司促,14361,201910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61號
 
債 權 人 龍鳳宮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秋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育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洪育青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洪育青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二、請陳明對債務人洪育青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管委會規
  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
  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
  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