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285號
CTDV,108,司促,14285,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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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8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楊若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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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