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70號
債 權 人 陳雪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水財、柯金生、柯水元、柯金文、柯錦龍
、柯錦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
二、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詢有無被繼承人柯明和之繼承
人拋棄繼承之函覆。
三、債務人柯水財、柯金生、柯水元、柯金文、柯錦龍、柯錦凰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