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270號
CTDV,108,司促,14270,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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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70號
 
債 權 人 陳雪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水財柯金生柯水元柯金文柯錦龍
柯錦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
二、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詢有無被繼承人柯明和之繼承
  人拋棄繼承之函覆。
三、債務人柯水財柯金生柯水元柯金文柯錦龍柯錦凰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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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