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264號
CTDV,108,司促,14264,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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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64號
 
債 權 人 李高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燕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燕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狀中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第㈡㈢㈣點中,關於共同
  生活費用、租地種植鳳梨、及整地雇請機具之債權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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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