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64號
債 權 人 李高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燕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楊燕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狀中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第㈡㈢㈣點中,關於共同
生活費用、租地種植鳳梨、及整地雇請機具之債權證明文件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