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258號
CTDV,108,司促,14258,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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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童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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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