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226號
CTDV,108,司促,14226,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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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26號
 
債 權 人 唐雪紅 

代 理 人 王仁聰律師


債 務 人 林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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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