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92號
CTDV,108,司促,14192,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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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9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思婷 
債 務 人 李蕙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參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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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