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50號
CTDV,108,司促,14150,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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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廖旗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緣相對人廖旗旺於民國93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3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
   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
   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
   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
   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
   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
   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20.00%計付。
  ㈢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000元整,及自民
   國94年0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
   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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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