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周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
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
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周穎於093年04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4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82,971元整未為
清償(含年費839元整、消費款72,041元整、預借現金
75,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4,664元整及違約金
20,427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147,041元整自094年11月25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依債權人提出之消費繳息總查所載,違約金新台幣
20,427元已計入總額計算,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 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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