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40號
CTDV,108,司促,14040,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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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
 
債 權 人 柯文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柯秋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柯秋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提出系爭票據原本或其他系爭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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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