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
債 權 人 柯文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柯秋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柯秋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提出系爭票據原本或其他系爭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