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15號
CTDV,108,司促,14015,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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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曾英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已計未受償利息壹拾柒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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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