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喜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
以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債務人林喜麗於民國104年1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
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
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
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4976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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