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837號
CTDV,108,司促,13837,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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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梓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陸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梓良於民國105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8年10月09日止累計303,631元正未給付,其中29
   9,511元為本金;3,720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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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