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719號
CTDV,108,司促,13719,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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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潘宥樺(原名:潘盈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參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潘宥樺(原名:潘盈樺)於民國87年1月16日向
   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
   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
   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
   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
   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
   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8年6月17日止共消費簽帳
   83,07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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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