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621號
CTDV,108,司促,13621,2019102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珮彤(原名:黃月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珮彤於民國92年04月2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
   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
   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
   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㈡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3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聲請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
   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