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零貳佰陸拾參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八
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260,000 元、1,720,000 元,約定自107 年10月17日起至11
4 年10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8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8 年10月01日止累計236,837 元(其中234,729 元為
本金;1,505 元為利息;60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1,563,509 元( 其中1,552,830 元為本金;9,958 元為
利息;72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未給付,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
㈡債務人於108 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 元,約定自 108 年05月27日起至115 年0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7.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10月01日止累計159,917 元正未給付,其中157,086 元為本金;2,131 元為利息;7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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