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578號
CTDV,108,司促,13578,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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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7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游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游慧娟於民國86年5 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
  號:4311780141188204)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 年9 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755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⒍調閱帳單
  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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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