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490號
CTDV,108,司促,13490,2019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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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0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郭寶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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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