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0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寶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寶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範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㈠依據信用卡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㈡發卡機構
因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
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違約金應
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不得超過三期。4.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
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
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元及500元。㈢發卡機構之違
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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