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吳鎮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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