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489號
CTDV,108,司促,13489,201910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9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吳鎮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