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4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何志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貳佰零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
陸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捌拾捌
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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