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347號
債 權 人 龔麗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旗山區大山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墊費用收支明細所載收支項目之單據。
二、債務人高雄市旗山區大山社區發展協會之最新登記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